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會議精神,全面深化消防執法改革工作,進一步優化便民利民服務措施,按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的通知》(建科函〔2019〕52號)要求,將消防救援機構原負責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統一移交至有關承接部門進行辦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移交范圍
消防救援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119號令修改)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
二、移交時間
2019年4月1日起,全省消防救援機構不再受理新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業務。2019年4月1日前已經消防救援機構受理但尚未辦結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業務,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辦結并出具法律文書。4月1日前已經消防救援機構受理但被判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需要向消防機構重新申報的,若建設單位能完成整改,并在6月30日前經消防機構審查驗收合格的,消防機構可依法受理并出具法律文書;若建設單位不能完成整改或仍不能審查驗收合格的,一律列入移交范圍,按照規定移交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政府指定的承接部門)受理承辦。
職責移交承接期間,如遇問題或對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有好的建議,請及時向消防便民服務窗口反映,我們將持續加大改革力度,為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優質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普洱市消防支隊
2019年4月1日